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angshan commercial credi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TC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市直有关部门、市内生产、经销、建筑、服务性企事业单位或法人授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教育、引导企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推广企业信用管理技术,提升企业商事信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发展信用经济,为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的职责。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唐山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唐山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101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销、建筑、服务行业实施教育、管理、服务。培育市场信用道德理念,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围绕普及企业信用管理技术、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开展信用征集、记录、警示、评估、公示等系列活动。
(一)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行业道德教育,引导、感召、培育、促进企业树立“守信获益”的良性经济发展意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报告书式档案,向政府和社会提供信用产品服务。
(三)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信用综合指标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诚信企业等级评价活动。
(四)协助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警示系统,实行企业信用行为记录、信用警示告诫制度。设立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在全社会中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受制的社会制约机制。
(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信用自律机制,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规范交易行为,推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协助相关管理部门,推行国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率先在协会会员中倡导使用,并逐步向全社会推广普及。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有关职能部门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政策。
(八)发展与省内外及国际间信用管理组织的交往,开展信息交流,理论研讨,培育和推广企业信用管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建立与国际信用制度接轨的信用体系。
(九)做好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凡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服务性企业的法人单位和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分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授权的办事机构(办事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由本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发给统一制式的牌匾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交纳会员会费(每年11月至12月份);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企业信用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退会事由,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一)会员入会和退会均应向社会公示;
(二)会员的日常管理由《会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推选协会理事会;
(五)决定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工作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九条第一、六、八、九、十项的职权。
代表本协会聘请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作为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指导协会业务工作的开展,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工作会议经由2/3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费;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