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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网商信用推广服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2/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唐山市《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唐山市网商信用服务管理体系,强化网商行业信用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由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网商信用工作委员会(简称唐山市网商信用委员会)负责唐山市网商信用推广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唐山市网商信用推广服务和管理实行会员制,在唐山市网商信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网商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和全市网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唐山市辖区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具有自己独立域名网站的均可以申请成为网商信用会员。

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员有自己独立域名的网站,自然成为网商信用会员。

第五条  网商信用推广服务实行互联网+企业信用管理一体化标准服务。

第六条  经资格审查成为唐山市网商信用会员的,由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制发《会员证书》和电子标志,向网络客户和消费者公开展示其信用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  因经营项目招投标或客户需要,经会员自愿申请,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可以依法为网商信用会员提供《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网商信用会员可以依法使用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的标志对外宣传,与协会会员享有同等的日常信用服务和信用维权权利。

第九条  唐山市网商信用委员会接受工商(市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开展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创建活动,受理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申报材料。

第十条 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的创建标准为:

1、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工商电子链接标识或清晰展示营业执照信息;

2、网站无虚假夸大宣传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信息;

3、网站无违法网络广告;

4、网站公开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5、网站无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

 6、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有专人负责;

7、网站的主办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制定网站日常规范、信用管理、信息安全和售后服务制度;

8、网站主办单位“守合同重信用”,商事信用良好。

开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平台内网店签约入驻、实名认证并有明显标志;

3、自营频道与网上店铺销售的商品有明显区分;

4、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客观公正,无刷单炒信和虚假促销行为;

5、平台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先行赔付)制度,落实网络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

6、建立网店入驻登记台账,依法按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有关经营状况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被评为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的,统一印发相关标,在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相关荣誉,撤销并禁止使用相关标识。

第十三条  取消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荣誉仍继续使用相关标识进行网络宣传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通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依法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网和唐山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唐山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并享受相关信用荣誉激励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唐山市网商信用会员申请表》、《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申报表》和网商信用《会员证书》,由唐山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统一制做,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信用评价活动参考唐山市“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标准和参照《唐山市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唐山市网商信用会员标志为:

 

网站工商电子链接标识为:

 

唐山市诚信示范网站的标识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网商信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时,本办法将即时修改,并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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