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和收交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20/01/16
为了进一步明确会费标准,加强会费收交日常管理,增强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民政和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协会业务实际,遵照协会《章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依法依规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和本办法会员(单位)职务档次分别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交。
第四条 每年12月至下年5月份结合会员资格年度审验,收缴新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逾期未交纳会费的,按照规定转入观察期,按名义会员管理,会员资格保留一年。
第六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
3、理事单位1000元;
4、会员单位500元;
5、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会员,经申请可以适当减免。
第七条 会员会费标准以外,为支持企业信用管理事业发展,自愿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企业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制度规定,指定支出项目,列入资助、捐赠事项,出具捐赠票据,专款专用。
第八条 会员会费或接受资助、捐赠的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或协会官网(唐山信用网:www.tsxw.net)收取。
协会派出机构或企业信用指导员代收的,当时应开具收据到协会秘书处换取财政等合法收费票据,并及时与会员更换。
第九条 协会派出机构或企业信用指导员根据片区会员分布,在年度审验期间可集中收交会费。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新会员,经会员资格审查,符合会员职务相关标准的可按标准先预交会费,待协会有关会议追认。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会员职务(级)的单位会员,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按新任职务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将取之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日前有关会费标准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2019年12月30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