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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和收交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20/01/16

    为了进一步明确会费标准,加强会费收交日常管理,增强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民政和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协会业务实际,遵照协会《章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依法依规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和本办法会员(单位)职务档次分别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交。

    第四条  每年12月至下年5月份结合会员资格年度审验,收缴新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逾期未交纳会费的,按照规定转入观察期,按名义会员管理,会员资格保留一年。

    第六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

    3、理事单位1000元;

    4、会员单位500元;

    5、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会员,经申请可以适当减免。

    第七条  会员会费标准以外,为支持企业信用管理事业发展,自愿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企业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制度规定,指定支出项目,列入资助、捐赠事项,出具捐赠票据,专款专用。

    第八条  会员会费或接受资助、捐赠的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或协会官网(唐山信用网:www.tsxw.net)收取。

协会派出机构或企业信用指导员代收的,当时应开具收据到协会秘书处换取财政等合法收费票据,并及时与会员更换。

    第九条  协会派出机构或企业信用指导员根据片区会员分布,在年度审验期间可集中收交会费。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新会员,经会员资格审查,符合会员职务相关标准的可按标准先预交会费,待协会有关会议追认。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会员职务(级)的单位会员,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按新任职务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将取之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日前有关会费标准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2019年12月30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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