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标准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1/26
第一条 工商注册登记2年以上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开。
第二条 申请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条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四条 企业领导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重视合同管理和信用文化培养。
第五条 企业有专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注重全员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有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运行机制。
第七条 企业依法、依规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公示。
第八条 企业对客户的业务档案管理有序,签约合同文本建档入柜。
第九条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近2年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依法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100%。
第十条 企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